網媒女記者採訪遇警暴反被控拒捕今罪成 官批警長噴椒不恰當

蘋果日報 2021/06/16 20:28

網媒女記者娛賓拒捕

網媒「娛賓」一名女記者去年母親節深夜採訪期間,在公園女廁拍攝被捕人士,其間疑遭防暴警施用暴力,包括跪頸及以胡椒噴霧「噴完一支又一支」,女記者一度休克及失禁,最終反被控抗拒警員執行職務罪,有警員事後更稱以為女記者是擅闖女廁偷拍的男人。案件早前審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裁決指,被告拒應女警要求停下並撥開女警,行為屬抗拒警務人員;但是,該行為不屬頑強抵抗,警長使用胡椒噴霧並不恰當,屬不合理武力,最終裁定被告抗拒女警罪成,押後至7月17日判刑,其間准被告繼續保釋。
嚴官原先判被告入獄4周緩刑兩年,但及後發現判刑出錯,隨即召喚控辯雙方到庭,嚴官指出有關控罪不可判處緩刑,故早前的判刑「係錯的,我必須覆核我自己」,為此向控辯雙方致歉。
嚴官解釋,早前基於被告的精神問題,未有決定替她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直言「明白緩刑同即時監禁係好大落差,而呢個落差係我造成」,故此,她決定先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將判刑押後至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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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家欣
被告何家欣(27歲)被控於去年5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的女廁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以及警員24262李廸燊。
控罪共涉及抗拒四名警員,包括在女廁內欲截停被告查問的女警18366,以及到場增援的男警長及兩名男警。嚴官指出,被告當時紮半馬尾,戴上口罩並穿反光衣,不但沒有展示記者證、手持相機的動作亦遮蓋胸前懸掛記者證的位置,又拒回應女警提問,接納女警誤以為被告是男性的說法,認為女警有合理懷疑被告偷拍他人如廁。嚴官認為,女警當時要求被告停下接受查問,實屬合理,且女警當時態度嚴謹,與被告保持一定距離,裁定女警當時正正當執行職務;而被告拒回應提問、撥開女警雙手,動作屬抗拒警員。
嚴官指,被告當時只要出示記者證便完事,但她卻大叫「黑警喺廁所拉人」,引起廁所外市民起哄,藉此製造離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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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58604徐啟迪被指向被告以胡椒噴霧「噴完一支又一支」

指警長「真誠但錯誤地」判斷被告頑抗 噴椒「不應是選項」

至於到場增援的警長58604徐啟迪,嚴官指他由發出警告至噴胡椒噴霧,只有一秒,此前被告與他沒有身體接觸;而被告推開女警的力度小,認為警長「真誠但錯誤地」判斷被告屬頑強抵抗,不恰當地使用胡椒噴劑,「使用胡椒噴劑不應是選項」。
而被告被噴胡椒噴劑並倒地後的一連串行為,包括欲站立、左右移動等,嚴官認為可能是被噴胡椒噴劑後的自我保護或情緒不穩而引起的自我傷害,未能證明被告故意抗拒增援的3名男警,裁定抗拒另外3名男警的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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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被告受傷需送院
嚴官透露,被告送院後有發燒、頭痛、氣促等,經精神科診斷後為急性壓力反應,認為傷勢與警員的證供所描述被告的反應脗合。當時在場的被捕女子於聆訊時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她稱被告「一出聲」便認出對方是女性,聽到女警向被告表示「唔可以影相」,惟嚴官認為,辯方證人當時驚慌失措,現場混亂,認為她對事件記憶模糊;且不排除證人事後得知被告是記者、又聽到對方叫「救命」,所以有意無意間對被告產生同情,不接納她的證供。

被告:採訪被捕可笑 行經案發公廁會打冷震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於2016年被診斷躁鬱症,精神情緒問題受困,故可以解釋她當日對女警的反應;鑑於法庭只裁定被告抗拒女警罪成,希望考慮被告當時與女警沒有身體接觸,考慮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坦言,被告因本案「suffer很大」,因事件於年初再次求醫,至今不斷回憶案發被捕的經過,途經涉案女廁時更會感到焦慮。
嚴官初次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的個人行為導致警方無法執行職務,更引起廁所外的市民起哄,對當時的社會情況而言,造成一定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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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區議員易承聰
被告散庭後在民主黨荃灣區區議員易承聰等陪同下接受訪問,透露每逢途經洗衣機街公廁都會「打冷震」,每晚都會憶起當日被捕的經過,事件猶如昨日才發生。被問到會否上訴或就警方不恰當使用武力作出投訴等,被告坦言需時考慮。她認為記者的職責是披露真相、報道事實,對於採訪期間被捕感到可笑。
【案件編號:KCCC28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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