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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應廢除反壟斷法

蘋果日報 2004/11/20 08:00


拜讀貴報在十一月十七日本版利維先生的文章:〈七大理由廢除反壟斷法〉,覺得他列出的理由不合常理或邏輯。指正如下:
一、反壟斷法有違私有產權概念。
‧法律也有違反自由的概念,但是社會需要法律平衡所有人的自由。
二、反壟斷法飄忽不定,沒有客觀準則。
‧這理由與以下他的第三點理由相反。
三、反壟斷法以固定的觀點看待市場……消滅創新精神。
‧現有的專利法鼓勵及保護創新精神。
四、反壟斷方案由律師擬定。
‧若是如此,有需要的時候,應該加入業者。
五、商人謀求私利……與立法機構的議員以及反壟斷官員勾結。
‧這是非法行為,與反壟斷法律無關。
六、真正的障礙來自政府的不當行為。
‧政府的不當行為需要改正。這障礙與反壟斷法律無關。
七、反壟斷法無可避免地成為無良政客迫使不合作公司屈服的武器。
‧這是不合法及不當的行為,與反壟斷法律無關。
反壟斷法陰暗的一面當然需要改良,但好的一面卻不可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