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振傑(22歲)被指於今年10月1日在屯門V City商場外的公眾地方,管有7厘米迷你刀、19厘米𠝹刀、19厘米剪刀等攻擊性武器。
辯方表示,昨日才得悉控罪有變,申請暫時毋須答辯,將案件押後以索取控方文件、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向被告索取指示,並申請更改宵禁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將案押後至12月11日聽取答辯,並撤銷被告的宵禁令。
被告現面對《公安條例》第33條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囚3年。他原本面對《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或監禁2年。
案件編號:TMCC1954/19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