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第三女被告、第五及第六男被告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判刑,兩男是兄弟。署任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知悉第六被告勇於面對錯誤,有正面改變,着他行近及叮囑他繼續學習,第六被告聞言哭着說多謝法官。嚴官又指家長是「過來人」,相信也不想孩子重蹈覆轍,着他們不要縱容兒女,發現有問題便要管教,希望三被告不要再以被告身份來法庭。
辯方為女被告求情稱她並非案中主謀,以往曾在兒童院寄宿,擔心會學壞,不想再接受感化。嚴官判女被告入更生中心,兩兄弟各判感化24個月。女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其母更指她會「聽教、聽話,返學、返屋企」,但被嚴官拒絕。
案中兩名女主謀和兩名同黨早已認罪,案情指第三被告曾用手打事主臉頰,第五被告事發時拿起木棍,阻礙途人看到事主被襲,第六被告則借出皮帶,讓同黨襲擊事主。
案件編號:WKCC700018/18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