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級警員頂替腹瀉不適的同袍,駕駛警車趕赴處理一宗企圖自殺案時,因超速及衝紅燈在葵福路十字路口狂撼的士,釀成一死三傷意外,他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獲判罰款8,000元及停牌6個月,律政司不服,昨在荃灣裁判法院要求覆核判刑,但被裁判官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控方昨表示,40歲被告杭富榮事發時不僅超速,更不依交通燈燈號而肇禍,並援引外國案例,指在英國被判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的被告,最高可判入獄10年,在本港則判監5年。
控方認為本案判被告罰款並不適合,應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才合理。辯方重申被告當時盡忠職守,希望裁判官能體諒被告,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