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劉志明酒後騎電單車亂逛,途經市場發現受害人陳婦獨自買完菜準備開車回家,臨時起意想搶車去找分手女友談判,隨即趁陳婦打開車門之際持鐵鎚將她擊昏,但因波棍上鎖無法開動,劉男轉頭逼問陳婦如何解鎖,重傷陳婦無法回答,劉男一氣之下竟以鐵鎚重擊陳婦頭部13下,又搜刮陳婦皮包內2,000元新台幣(500港元),再把手指伸進陳婦下體性侵,還一口咬掉其乳頭再吐掉,殘忍行徑令人髮指。
一、二審法官認定劉手段兇殘、人性已泯,案情嚴重,且劉毫無悔意,又無精神病或心智缺陷等問題,遂依強盜殺人罪判死、褫奪公權終身。2016年,最高院以二審未有查明劉志明有無教化可能性等理由,將該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續查。更一審仍認定劉對素不相識的陳婦痛下殺手、兇殘冷血,「僅判無期徒刑無異違背正義」,2017底再度依強盜殺人罪判死。
全案第二度上訴最高院,合議庭對劉男是否盜去陳婦2,000元存有疑問,雖然強盜殺人罪與強制性交殺人罪,同樣只有無期徒刑、死刑2種法定刑,但劉男沒有搶走車子,若他也沒搶走陳婦的現金,等於強盜未遂,依法應以強制性交殺人罪判刑,這會影響劉已定讞的性侵判決,因此再度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日仍依強盜殺人罪判劉男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