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母親需定時服用降膽固醇藥,早前鄭母手持醫生處方,到屈臣氏個人護理商店九龍灣德福商場分店購買三個月份量的Lipitor降膽固醇藥。由於藥物售價昂貴,鄭母欲先購買一個月份量,服完後再購買其餘份量,要求店員交回醫生處方,以便下次配藥,卻遭拒絕。
鄭先生表示,職員對母親說,根據本港法例,她下次必須到該店購藥,故不會發還醫生處方,他質疑職員說話可信性。
屈臣氏回覆,根據本港法例規定,任何人需按照註冊醫生開出的處方銷售處方藥物,除非處方具有關指示,說明可依照述明的次數,或在述明的相隔時間照該處方配藥,否則按照處方配藥的人不得配藥超過一次,故該公司藥劑師需根據醫生處方為鄭母配三個月份量之藥物。法例同時要求藥物處方須保留兩年以便可隨時查閱,故當日藥劑師未能將醫生紙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