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馬鞍山火人案 夫婦在旁講粗口控擾亂秩序 官指非示意動武判無罪
抗暴之戰,馬鞍山火人案,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
去年11月「黎明行動」,有地盤挖泥工人在馬鞍山追趕涉嫌破壞港鐵站的黑衣人,追至附近天橋時與途人爭執,並遭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令他全身着火。一對夫婦被指當日事前在場喧嘩及向工人爆粗,事後遭控以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林希維裁定夫婦的行為屬於喧嘩,但認為兩人以不友善言語與群眾指罵事主,其實是為了讓事主面目無光地敗走,沒有示意他人以武力解決政見不同人士,亦質疑點火事件是否因兩人的話而引致,故裁定兩人脫罪。
林官今早宣讀裁決前表示,本案須考慮法律議題而非政治問題,希望公眾與他從同一角度出發。他不希望有人在裁決後認為法庭挑起政治爭端,如兩名被告遭定罪,有人會認為「講句粗口都有罪」;而若兩名被告獲裁定罪脫,則不希望有意見指有人被點火,但兩名被告都罪脫。
女被告陳海雲(33歲)及男被告鄺耀文(39歲)均報稱文員。二人原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今年4月再訊時,控方改控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至開審當天,控方又再改回控罪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林官裁決指,各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不受動搖。雖然他們案發時身處不同位置,惟他們已說出所見所聞。不過,林官強調證人供稱在場時有何感覺,只是他們對眼前所見事物的主觀感覺,不及片段呈現的內容客觀。
林官指,辯方其中一個抗辯方向,是承認片段中拍到兩名被告說過的說話,但否認控方單憑聲音指稱的部份。控辯雙方均不爭議,女方案發時曾大叫「返大灣區」,男被告則叫「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啦!X你老母!」林官裁決指,翻看涉案片段時可利用這兩句話作樣本,然後與片中其他對話作比較。
女被告:「返大灣區」 男被告:「你走啦,中國人! X你老母!」
林官翻看涉案片段後指,控方指稱兩名被告曾說的話並非連貫出現,中間曾有多處停頓,亦有多人在說話,故片中說話難以直接比較。當中控方指稱男被告說過的一些話,其聲線、聲調、語速等都有不同,難以比較,而女被告的聲音只是與其他女聲相似。林官因而裁定,裁決時只考慮女方說「返大灣區」,男被告喊「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啦!X你老母!」這兩句話。
林官指「圖書館有圖書館嘅秩序,足球場有足球場嘅秩序」,同一地點在不同時間舉辦不同活動,「秩序」一詞會有不同含意。惟「喧嘩」則屬另一情況,林官認為,在任何地方高聲說話,便可構成喧嘩。而兩名被告與X互相對罵,則已屬喧嘩。
被告態度極不友善 但無明示或暗示以武力解決政見分歧
至於兩名被告是否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點,林官認為重點在「意圖」一詞。他表示,兩名被告以極不友善的言語和群眾壓力對待X,是為了讓持不同政見的X面目無光地敗走,並非要令他受傷或擔心再受襲,兩被告亦沒有明示或暗示以武力解決政見分歧,認為法庭不可作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林官引述終院案例指,法庭須考慮受被告所為影響的人相當可能作出的反應。他認為即使社會安寧最終真的被破壞,也要考慮事件有何關連,不能從事件後果斷定因果關係。林官認為X遭人點火一事,最多只能「支持」社會安寧確曾破壞,而不能「證明」此事,而這推論方式可避免本末倒置,以後果證明前因。
林官指出,各證人對誰人說了甚麼話表示無印象。而從片段及相關對話謄本可見,X遭涉嫌破壞港鐵站的黑衣人襲擊後追趕他們,其間X曾與非黑衣人拉扯。X在天橋中段與非黑衣人對罵期間,有人替他抹走臉上血迹,亦有人遞上紙巾。雖然X與他人持續對罵,惟片段不見有人威嚇X或向他出手,即使片中有人叫X跳橋,也只是言語上這樣做,亦沒人曾襲擊X。林官認為,在場的非黑衣人表現克制,動口不動手,控方無法證明兩名被告所為相當可能導致X的人身受傷害。
而X被人點火一事,各控方證人均表示屬意料之外,片段亦顯示黑衣人是在兩名被告說話後,從後閃出。林官對點火事件是否因兩被告的說話導致,抱有極大保留。
X在審訊時供稱,在天橋上感到害怕和憤怒,「驚佢哋打我」。惟他盤問下承認,因為不忿氣而留在現場與他人對罵,沒人阻止他離開;亦承認他是害怕襲擊他的黑衣人掉頭才留下;以及同意留下比離開更安全。林官指出,案發片段亦顯示X離開指罵他的群眾時,其實沒有人阻止他,而他不久又回頭與他人繼續互罵,可見X如感到害怕,並非因為兩名被告所為帶來的後果,而是怕涉破壞港鐵站的黑衣人再次出現。
林官並認為,X說的粗口與群眾不相伯仲,部份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表情亦不忿,證明他並非感到驚慌。基於以上因素,林官拒絕接納X聲言害怕自身安全受損一說。
辯方申請訟費,但控方反對,指兩名被告案發時隨群眾留在現場,喧嘩程度亦與X不相伯仲,屬自招嫌疑。辯方反駁指,現場人多嘈雜,「每一個人都做緊呢樣嘢」,認為兩名被告的喧嘩不足以自招嫌疑。林官聞言亦質疑:「咁可能周圍嘅人都自招嫌疑」,甚至事主本人都有可能自招嫌疑。
辯方又強調,本案控罪元素不只有喧嘩的部份,亦要審視現場每一人的情況再決定,惟林官最終裁定兩名被告所為自招嫌疑,拒絕批准他們取回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