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搜蘋果︱陳文敏:「請求」制裁需有對象 與發表個人言論有別
陳文敏國安法
陳文敏認為,《國安法》29條中的「請求」要有對象,亦需有行動請求,與純粹發表個人言論和看法有分別。資料圖片
國安警昨日以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
拘捕壹傳媒及《蘋果》2名管理層和3新聞工作者並大搜報館。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早接受商台訪問時指,雖然警方持由裁判官發出的手令,但《國安法》附件沒有提及可以涉及新聞材料,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如法例中沒有說明有權搜查新聞材料,就當為沒有權力搜查,以保障新聞材料。
他續指,如涉及刑事罪行的新聞材料仍可被搜查,但為保障新聞自由和資料來源,手令需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發出,而非裁判法院;搜集到的新聞材料須封存,新聞機構可在72小時內要求發還,除非有緊急程序,法院未判決前不可檢視新聞材料。他認為,警方的行動似乎與相關程序有衝突。
陳文敏指,現在不清楚誰與誰串謀,其中一種說法是5人串謀,但要視乎日後控罪書才知道。他認為,如案件本身不涉及《蘋果日報》、不是串謀者,質疑為何凍結《蘋果》資產。
他認為,《國安法》29條中的「請求」要有對象,亦需有行動請求,與純粹發表個人言論和看法有分別。他提到,高院處理黎智英案時亦有提出爭議,當時控方稱證據基於訪問,故法官認為證據薄弱而容許黎保釋。他指,雖然保釋決定之後被推翻,但他認為法官對案件的評論仍值得深思,如單單評論都變了「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很多言論都會受到影響。
對於警方實疑涉事文章提供「口實」予外國去應用,他質疑即使學者文章也可被其他人使用,怎樣才知道算是提供口實,憂慮會將言論自由的範圍縮得很窄。他批評《國安法》的範圍每日轉變,難以準確拿捏,認為尺度含糊會產生人人自危,產生寒蟬效應。他又引述特首林鄭月娥指《國安法》並非不容許討論爭議議題,認為如是有事實根據,按事實基礎去評論,應予尊重,而非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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