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主持鄭永健賄選罪成 終極上訴駁回 官指誘使鎅票操控選舉

蘋果日報 2020/03/11 10:59

選舉舞弊統戰部鄭永健

【更新】
2015年區選前夕,網台主持鄭永健稱受統戰部指使,以15萬至20萬元利誘傘兵在指定選區鎅票,遭青年新政偷錄踢爆。鄭與兩名本土組織成員事後被裁定選舉舞弊等罪名成立判囚。及後鄭上訴,由監禁4年減至3年3個月,但他仍不服,就定罪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詞,五位法官一致駁回鄭的上訴。終院同時針對相關罪行,界定何謂「舞弊地」提供利益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故意向相關人士提供利益、並意圖以此作為該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從而妨礙選舉「公平、公開及誠實」進行,毋須證明被告有妨礙選舉進行的具體意圖。
鄭永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上訴庭減刑至3年3個月,現已服刑完畢。判詞解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立法目的,是促進「公平、公開和誠實」的選舉,禁止傾向妨礙此等選舉的行為。條例界定賄賂、脅迫、欺騙、干預選舉過程等多種舞弊行為,唯獨在第7(1)條關於提供、索取和接受利益的條文中,特別重複加上「舞弊地」一語,故有需要加以分析。
終院認為,「利益」定義廣闊,包括一些不影響選舉公信力的行為,例如立法會議員為了栽培黨內明日之星參選,於是提供助理職位和微薄薪水,這樣做也符合「提供利益作為參選誘因」,但沒理由視作犯罪。因此,用上「舞弊地」一詞,是為了說明只有客觀上傾向妨礙公平、公開和誠實進行選舉,提供利益才構成舞弊罪行。
原審及上訴庭法律分析出錯
終院指,鄭永健試圖誘使男子顧家豪促致陳建隆參選,目的是分散特定候選人的票源,操控選舉結果,如此參選有部份理由是獲取私利,並非誠實公開,明顯符合「舞弊地」定義。
對於原審法官認為入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地提供利益引誘別人,亦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妨礙公平、公開和誠實的選舉,終院認為毋須證明第二個意圖,只須用客觀標準衡量。而原審法官援引《防止賄賂條例》和19世紀英國案例,終院亦指既不適用亦無幫助,但本港法院也曾引用,本案控辯雙方亦然,故原審法官的做法可以理解。
至於上訴庭的法律分析亦被指出錯。終院引述現任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的判詞,指上訴庭認為本案的條例與規管選舉捐款、防止候選人獲得個人利益有關,但終院稱「難以看到有任何關係」。上訴庭集中分析提供利益者從中賺取私利的舞弊行為,但沒處理提供利益此舉本身的舞弊性質,而後者卻正是法例所禁止的行為。
終院指出,鄭是故意和「舞弊地」誘使其他被告參加選舉,目的是分散某些特定候選人的票源,藉此操控選舉結果,令他們不能當選,造成對「目標候選人」不利的結果。鄭誘使或試圖誘使同案被告參選,部分理由是為了他們個人的得益,而非任何恰當目的。終院續指,他們的候選身份不可能是誠實及公開的,而鄭的舉動顯然有傾向妨礙一個公平、公開及誠實選舉。
【案件編號:FACC5/19】
記者 勞東來
-----------------------------
【武漢肺炎】專頁
全民自救 抗疫資訊盡在《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