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判囚】英國暴動案例 被告因誤殺判囚8年

蘋果日報 2018/06/11 11:45

暴動罪梁天琦判刑英國案例

除了本港三宗暴動案例外,其他旺角騷亂案件中的控辯雙方均曾呈上外國暴動案例予法庭參考。《蘋果》翻查其中3個英國暴動案例,今日法官彭寶琴亦多次引用其中兩個Caird及Pilgrim的案例。惟有關英國案例當中,被告刑期一般比旺角騷亂案件的被告輕,刑期僅介乎9個月至兩年,其中案例Pilgrim因有市民於騷亂事件中喪命,被告被裁定誤殺及暴動罪成,判囚8年;旺角騷亂案沒人死亡,盧建民及梁天琦單是暴動罪已被判囚7年及6年。
 
彭官指出,辯方試圖指出當晚3名被告的行為,相對於當晚整體發生的事情而言情節相對較輕微,但她指案例Caird中,英國法庭便指出暴動屬於「集體性質的案件」,有人選擇參與,後果均屬咎由自取,當中的嚴重性在於參與者選擇了置身其中;如果法庭將被告的行為視為獨立行為,均屬錯誤處理方法,暴動控罪其中一個嚴重性在於人民以聚眾的方式,以非單獨行動。
蘋果翻查案例,3個英國案例的案情均與旺角騷亂不太相同:
●案例Caird
發生於1970年,英國劍橋一批反對希臘軍政府學生,圍攻一間正舉行希臘旅遊業推廣晚宴的酒店。多名學生投擲石頭、磚塊等打破酒店玻璃窗,衝擊警方防線,現場起火,亦有人用椅子襲擊晚宴賓客。騷亂擾攘兩個半小時,一名警員及大學職員嚴重受傷,造成超過2,000英磅的經濟損失。
15名學生被捕控以暴動﹑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行,7人經審訊後罪脫,8人罪成。6人判囚9至18個月,其中兩人因年輕,被判入英國的勞教中心(detention center)。
●案例Tyler
1990年英國東部有市民發起反對人頭稅遊行,期間有示威者未有依從路線遊行,與警方發生衝突,並用木塊、石屎及磚頭打爛途經大廈窗戶,更將稅局窗戶打爛。
事後有2名示威者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被判監18個月及兩年。
●案例Pilgrim
案件涉及種族衝突,1981年有黑人青年感到被白人團體歧視,並向他們投擲牛奶樽,結果一群黑人青年組織起來,帶同利器攻擊疑似屬有關團體的「大本營」,結果造成多人嚴重受傷,更有一名天生患有腳疾的青年被刺死。
事後警方拘捕3名青年,指3人有預謀持械組織暴動,其中一人被裁定誤殺及暴動罪成,判囚8年,另外兩人則僅暴動罪成,分別判囚3年及5年。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