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資助學校若要解僱常額教師,必須按《資助則例》規定,先向教師發出兩個書面警告,每次發出書面警告後,校方須給予教師最少一個月時間改善,每次書面警告亦要將副本交教育局,教育局有需要時會跟進。若在兩次警告後教師表現仍未如理想,校方須給予三個月通知期解約,亦必須通知教育局。
資助小學校長會主席張勇邦指,若要證明教師犯錯,學校應成立調查小組,由較高級的人員負責,例如由主任處理基層教師,由副校長處理主任等,未必由校長直接處理,讓事件有上訴機會,以免校長「太早落水會遮住對眼」。張認為,調查小組應多方求證,與涉事各方面談,過程亦應有紀錄為證,並在調查完成後撰寫報告交給校方,校方亦要向法團校董會交代。
■記者鄧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