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與精神病患者簽署合約有效與否,須視乎兩項因素,包括:醫生能否證明一般人能表面辨識患者精神異常,以及有否趁對方精神有問題而誘導其簽署合約。
如事主家人欲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可連同當日向警方報告病人失蹤的紀錄,及證明離家的該段時間沒有定時服藥,交由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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