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撿狗屍內臟擬作食物罪成判緩刑 官:貓狗與人有特殊情意結不容食用
狗肉內臟狗屍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張顯明
唐狗女去年10月14日在公路疑遭汽車撞死後,老翁涉取出狗內臟,打算撿回家食用,被控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案件早前審結。暫委裁判官馮念偉今裁決指,被告稱撿走內臟是為了清潔環境,但他卻不將內臟棄置在街外垃圾桶,推論他必定打算帶回家食用,裁定罪成。被告聞判後聲稱「我個心唔服」及「俾人砌生豬肉」。馮官判刑指,貓狗與人類有特殊情意結,社會不容許有人食用貓狗,判被告監禁5天、緩刑一年。
退休被告張顯明(68歲)今日沒有律師代表。他被控當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的行人路上,企圖使用一隻啡色成年雌性唐狗作食物。
被告早前自辯稱,他當日晨運途中發現涉案唐狗在馬路上多次被車輛輾過,認為狗屍不衞生及威脅道路安全,故為了清潔環境,便將狗屍拖到行人路,並用膠袋裝起散落在路上的內臟,打算拿回家棄掉。
馮官今晨裁決時直言,被告的說法完全不合邏輯,質疑若果他只是好心清潔環境,大可將狗屍連內臟棄置在路旁的垃圾桶內,或者致電警方及保護動物的團體求助。惟被告當場徒手扯出狗內臟,放入膠袋中,做法有違常理。被告聲稱不想狗屍留在現場發臭,故打算將內臟帶回家棄掉,卻任由其他殘骸留在現場。何況若果他把內臟帶回家,便會引致家中腥臭,洗手也無補於事,後果與他聲稱的清潔理念不符。
此外,馮官亦質疑,若果被告是出於好心,自願地清潔現場,理應不會接受女途人高峰支付的100元。雖然被告聲稱聽覺有問題,聽不清楚高的說話,但現場片段清楚聽到高付錢前,曾要求被告放下膠袋,被告聞言有隨即放下。及後高要求被告交出膠袋時,被告亦有遵從。
因此,馮官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理,而且回答問題時言詞含糊,認為他沒說出事實,不接納其證供。相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使用內臟作其他用途,故被告當日徒手扯出狗內臟,放入袋內打算帶回家,唯一合理推斷是他打算食用。
被告聞判後多次要求再申辯,自言「我又窮又苦,又俾人冤枉,又俾人砌生豬肉」,並稱:「我個心唔服呀!我認為我做咗好事!」惟馮官表明已作出裁決,被告不可再在庭上抗辯,只可申請上訴。
被告求情時透露,他已離婚,現時獨居,依靠高齡生果金及傷殘津貼過活。他的右腳曾兩度被車輛輾斷,現鑲了鋼片,需定期覆診,但申請了醫療減免。他的右手則因骨質退化,會持續疼痛。
馮官判刑指,被告有兩項刑事毁壞案底,性質與本案不同。他指現今社會及當局均非常關注動物權益,大部份市民不能容忍殘害或食用貓狗的行為。馮官強調,貓狗與人類的關係特殊,兩者之間有美妙的情意結。況且食用貓狗會構成公共衞生問題,屍體處理不當會污染環境,亦會威脅食用者健康,故判刑須具阻嚇性。
馮官指出,雖然案情相對嚴重,但涉案唐狗在交通意外中身亡,被告行為不涉屠宰或商業活動,亦不涉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的貓狗。馮官因此以監禁5天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後,決定給予一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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