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指,被告未能提供處理其自首個案的警員身份及報案編號,所提供的警員電話號碼亦未能接通,難以接受辯方的說法。辯方最終撤回「自首論」。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被告當日使用的刀具刀面闊、刀鋒長15厘米,即使聲稱未開鋒,傷害性也不輕。從片段所見,有途人見狀即謂:「嘩,黐線㗎?」反映途人受驚。被告將刀向前伸,當時路上有行人及車輛,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亦令人感到受威脅。案中沒證據顯示有人因此受傷,劉官認為只是僥倖。但考慮到被告單獨犯案、亦沒拚命追趕示威者;至於被告聲稱事件起因是與示威者爭執,劉官指被告政治取向與法庭無關,就算犯案前被告聲稱被掟雜物,亦應報警求助而非訴諸武力。劉官指須判阻嚇性刑罰,以15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另因被告寓所外被塗鴉、家人已受連累,亦見他有真誠悔意,酌情扣減刑期。
案件編號:WKCC37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