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部份代理行為起鎮懾作用,對離職後仍在同區工作的舊屬,多會以違反合約精神為由,毫不留情地向該等同事興訟,基於公司來勢洶洶,大多數舊員工都不敢跟公司正面衝突,故只要接到律師信,大多會離職他去。
部份員工,轉工後雖然仍不懼強權留在同區工作,但簽單時則要求買家到其他區簽約,以圖避過被舊公司指控在同區工作。當然這樣做可能給員工一點兒安全感,但就算他們沒這樣做,公司要成功告入他們,也有一定困難。對法庭而言,未必會接納控方公司在合約中所訂立的該類條款。事實上,早前亦有案例判員工在該類案件中勝訴,雖然如此,但某些公司仍不願刪去僱傭合約中該項條文,因此只要該條文繼續存在,對員工始終帶來不必要壓力,地產代理監管局應正視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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