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馬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香港法院可運用酌情權決定是否承認外地離婚令,其間必須考慮此舉是否有違公共政策,或對夫婦任何一方造成不公。而且《婚姻訴訟條例》沒有條文阻止香港法院承認外地離婚令後,繼續行使司法管轄權處理婚姻雙方在港財產。余表示,馬自95年移居香港後,在港建立家庭及安排兩名兒子在港接受教育,她自然會選擇在港辦理離婚。
07年楊只要求深圳法院分配約1,500萬人民幣財產,法院裁定馬可獲4個物業及880萬人民幣。余指二人一早同意由香港法院處理香港的婚姻財產,終止香港的訴訟對馬極不公平。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ACV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