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論壇】勿讓確認書成常規篩選工具 (立法會議員 郭家麒)
等了又等,選舉管理委員會上周終於公佈了有關其中四位「被DQ」的立法會議員之空缺。明年3月11日舉行的選舉,對於民主派固然非常重要,因為自從4名民主派議員「被DQ」後,民主派在立法會內已失去關鍵少數的作用。10月立法會復會後,無論是分組點票或是簡單多數,建制派議員都是多於民主派,立法會將成為政府的橡皮圖章。因此,民主派在今次補選中能否重奪四席,對未來三年議會的運作,非常重要。
然而今次的補選實在是場硬仗。選舉,本來是交由市民選擇,參選人必須尊重選舉結果。但可悲的是,我們的香港,竟然連一場公平公正的選舉也沒有。去年的立法會選舉,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竟要求參選人,在法定提名表格之外,額外加簽一份新增的聲明確認書。要求參選人須要擁護《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
確認書並不是法定的提名表格,選舉事務處以參選人是否有簽署確認書,以及選舉主任判斷參選人是否真心真意同意確認書的內容──擁護《基本法》。選舉事務處的做法,如同僭建選舉條例及選舉程序。而當時兩名參選人梁天琦及中出羊子,即使有簽署確認書,亦被選舉事務處以「選舉主任不信納」為理由,而禁止參選。
此做法,徹頭徹尾是因為參選人的政治立場而作篩選;以選舉主任(甚或受到更高層的政府人員施壓),是為「人治」。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不單影響選舉的公平公正性,更加是剝奪公民參選權,有違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
公民黨已去信馮驊,要求選舉事務處交代,明年立法會補選,是否仍然會有「確認書」的要求。我們擔心「簽署確認書」成為林鄭政府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使確認書變成常規、篩選變成習慣、人治變成制度,這是香港人絕不會、亦絕不能接受的。
除了關注是否有「確認書」外,今次的補選我亦留意到,與昔日多場的補選有不同。選舉事務處於9月14日公佈補選日期,與立法會去年12月5日刊登憲報,宣佈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的議席出缺;及終審法院於今年8月25日駁回梁游上訴許可申請 ,分別相隔313天及20天。而明年3月11日進行補選,從梁、游完成所有上訴程序日起計算,亦相距167天才進行補選。翻查資料,發現選舉事務處今次的反應是「慢三拍」,補選日與議席從缺的日子差距,亦較過往久。
2000年9月19日程介南辭職,立法會秘書9月22日的刊憲空缺。選舉事務處在10月5日刊登補選公告,指補選定於12月10日舉行。處方是在刊憲後13天公佈選舉日期;79日後補選。
2007年8月8日馬力去世,立法會秘書於2007年8月10日的刊憲馬力去世議席空缺。選舉事務處於9月21日表示補選日為12月2日。處方是在刊憲空缺後42天公佈選舉日期;114日後補選。
2010年五區公投,立法會於2月5日刊憲5人辭職,3月5日總選舉事務主任在憲報刊登公告 5月16日為補選投票日。處方刊憲宣告出現空缺後28天公佈選舉日期;100日後補選。
2016年湯家驊於10月1日辭任,立法會秘書於10月2日刊憲,總選舉事務主任於10月23日公告於翌年2月28日補選。處方是刊憲空缺後21天公佈選舉日期;149日後補選。
明顯見到,今次的補選日子比過往的來得遲,而延遲的原因處方亦沒有交代或解釋。令人疑惑,由2000年到2017年,科技進步了、補選經驗累積了,選舉事務處的工作效率卻退步了?6名議員「被DQ」的事件,早在去年立法會10月宣誓時已在社會上有極大的討論。選舉事務處無理由後知後覺,在立法會秘書刊憲日,才得悉要準備補選吧?選舉事務處的表現實在令人極為失望﹗
林鄭月娥在選舉期間,假惺惺說不會做「撕裂2.0」。然而在具爭議的事件,都會找掩護躲在他人身後。彷彿這位政府之首,是毫不相干、毫無責任可言。今次選舉,她亦把責任推到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之上。但「確認書」的問題,是重大政治決定,林鄭月娥不能獨善其身,必須要向公眾回應,是否要重蹈梁振英與民為敵之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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