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回覆,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代理未經賣方同意,不得安排任何人視察及查看物業。如違反條例,可被紀律制裁,包括訓誡、譴責、在牌照上附加條件、罰款、暫時吊銷牌照及撤銷牌照。
該局自去年1月至今年4月間,共接獲7宗涉及代理未獲業主同意下,擅自帶人參觀單位的投訴。業主如遇同類情況,可透過書面、電話、電郵或親到該局投訴,詳情可參閱該局網頁: http://www.eaa.org.hk/complaints/ch_Ways_to_set.htm
檔案編號:04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