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正美豐業汽車玻璃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劉錫源及李巧莉,均為信義玻璃高層,分別為原告董事及替任董事。入稟狀指,信義今年10月7日要求原告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罷免四名高層,另委任兩名信義高層入局。原告就此聘用禹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方案,承諾不公開聘用條件。首被告獲電郵通知。
原告同月20日早上11時召開董事會,議決購入內地大慶物業及發行可換股債券,並草擬公告,當時次被告列席。
公告翌日清早才透過港交所網站發出。惟公告未發出,原告行政總裁及執董夏路卻於董事會後一小時,已接到信義玻璃行政總裁董清世來電。原告事後向董事、公司秘書及顧問查詢,眾皆否認洩密,只有兩名被告不回覆。原告認為被告向董洩密,違反受信責任,遂興訟要求被告賠償及交代詳情。
案件編號:HCA226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