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以趕功課為由拒絕被告,被告續游說實驗只需五分鐘。X問:「咁我要做啲咩?」被告答:「你踩住我就得㗎啦。」X感錯愕下說:「吓?踩住你?」被告回應:「好快㗎,好容易,踩住我就OK㗎啦!」
被告未等X表態已自行躺卧地上,頭部伸入X的書枱枱底,面向X。他着X續坐在椅上,將雙腳連鞋踏在他的肚,X在實驗期間可繼續做功課。X當時穿上黑色絲襪配短襪,腳踏短靴。X依話照辦,被告用雙手捉住X雙腳並移向心口,過程中X因驚慌,故不斷向朋友傳WhatsApp短訊。
被告繼而將X雙腳移向嘴巴,更嘗試脫去短靴。由於X不欲與被告有身體接觸,所以自行脫靴,並應被告要求脫去短襪,但仍穿有黑絲襪,被告然後將X雙腳放在嘴巴。X憶述被告的嘴緊貼她的腳板底,被告嘴巴不斷「蠕動」,她感到「核突」。
X指由踩肚一刻起至嘴巴在腳板底「蠕動」,歷時約八至九分鐘,X以夠鐘為叫停實驗。被告改為坐在X旁邊問她在實驗中有否感刺激和興奮,又解釋研究是根據犯罪學的「破窗理論」進行,提醒X保密事件。X即晚將事件告知朋友,翌日往中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投訴,案發四天後報警。校方確認從無要求被告做涉案的心理實驗。
辯方問X為何不即時報警,X坦言當時不知所措,亦不肯定被告是否真的在進行心理實驗。被告昨被裁定表證成立,押後8月29日續審,他准續保釋。
案件編號:STCC10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