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無門】多家傳媒拍得吳文遠警車內被毆 監警會同意警無過錯
抗暴之戰監警會警察投訴課吳文遠
社民連秘書長吳文遠於2017年七一早上示威時遭警員帶上警車毆打,過程被傳媒拍下。吳事後即就被毆打、粗言穢語辱罵等情況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事隔近3年,警方通知大部份指控均「無法證實」,而「濫用職權」指控更列作「並無過錯」。
吳文遠於2017年七一早上示威期間,突被警方帶上警車,其間有警員扯他頭髮和踢其下體,過程被傳媒拍下。吳文遠事後即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但一直未有進展;至今年3月底終獲警方回覆,其中「粗言穢語」、「行為不當」和2項「毆打」指控被列作「無法證實」,另一項「濫用職權」指控更列作「並無過錯」。
吳文遠當日事後曾召開記者會控訴遭警暴,並展示其身上傷痕。(資料圖片)
根據警方於今年3月底向吳文遠發出的信函,就吳向2名警員分別踢其胯下和扯頭髮的「毆打」指控,警方稱審視過醫療報告、相片、媒體報道和證人證供,認為沒有獨立證人或證據支持其指控,故列為「無法證實」。而「粗言穢語」和「行為不當」指控,警方亦稱沒有獨立證人或證據,同列為「無法證實」。
至於「濫用職權」指控,即警員在沒有合法理據下,對吳使用手扣並押解至警署,警方稱有關警員需要用手銬「確保你(吳)或其他在場人士的安全」,又稱警員有需要採取合適行動,「避免任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故押解至警署亦屬恰當,指控列為「並無過錯」。
警方亦在信中提及,監警會審閱其個案後,亦同意調查結果。《香港01》則引述消息指,投訴警察課於2018年4月曾向吳文遠發信確認正調查案件;監警會於去年中方收到警方的調查報告。由於吳未有就投訴結果向警方提出異議,警方已結束調查。吳文遠早前已就事件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涉案兩名警長及律政司賠償。
吳文遠回覆《蘋果》查詢時證實,今年3月底方接獲警方通知投訴結果,大部份指控均「無法證實」,故決定入稟法院,循民事追討賠償。他指出,他在事件中並非被拘捕,警方聲稱「為保護其安全」而上手銬、毆打和帶到警署。
他又指,即使過程中有證有據,警方都拖延案件長達2年9個月,最終仍列為「無法證實」,證明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都係廢嘅」。他坦言,相對去年至今港人所面對的警暴,他的個案只是「濕濕碎」,但他擔心現在警暴個案若缺乏相片、短片等證據,事主將投訴無門。
民權監察成員沈偉男指,市民面對警員濫權的過程若沒有第三者在場,的確難以取得「獨立的證人和證據」,而在現今制度下,市民的確沒有任何資源和方法搜集證據,令投訴人實在難以舉證,「唔通要求另一個警員為你去舉證,個難度大家都想像到。」
他表示,吳文遠的案件本身並不複雜,但過程亦長達3年多,明顯較市民期望為長,亦會影響以法律途經追討的行動,做法非常不理想。
沈認為,事件反映監警會缺乏獨立調查權力,故到最後未能查出結果。他重申,香港警方應效法英國警隊,在警車上加裝閉路電視,既可保障市民,同時保護到被投訴的警員,避免「口同鼻拗」。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表示,投訴處理時間一般需要約一年多算是合理,而今次處理投訴時間達3年多的確過長。但他承認,面對「一對一」的情況,處理投訴時舉證的確存在困難,連環圖與短片有分別,「例如面容扭曲係被打造成,定係努力掙扎?影片可以解釋到,但相片未必知道前文後理。」他又認為,今次情況中,所得的證據和證人遠遠低於能夠證實警員犯錯的標準,同意若有獨立證人,方可證明事件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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