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瀨嘢】擅帶斧頭上庭做證 搞到罰款兼被查
福建辯護律師斧頭
被告律師為何擅帶斧頭出庭?昨日,福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指石獅法院近日正在審理一宗故意殺人案,兩名辯護律師未經法庭許可,竟擅自攜帶斧頭上法庭,嚴重危害法庭安全,已依法予以罰款500元(人民幣;約572港元)。目前,石獅市司法局已介入調查;事件亦引發內地律師界熱議。
據悉,涉事律師於昨晚11時43分在福建律師群裏發表長文解釋,指他正參與一宗故意殺人案件辯護,案中被告殺人未遂,被害人受輕傷,公安偵查時以故意傷害定案,但公訴機關按故意殺人起訴,而導致檢察院認為是故意殺人的主要問題就是斧頭。該律師指,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買了一把斧頭,裝在黑色膠袋裏,之後又去買藥,將黑膠袋裝在藥店的白膠袋裏,然後到現場用裝在兩個袋子中的斧頭擊打被害人。
長文中指出,庭審中,物證(斧頭)一直未被當庭出示,僅出示了照片,他認為被告人用膠袋裝斧頭時,能否判別是刃或背對其主觀有較大影響,因此在該案第三次開庭前,出於對事實的追求,職業的要求,他讓內勤去被告人買兇器的商店買了一把同款斧頭,內勤在開庭前約1小時交給他,他發現斧頭有橡膠封刃,這情節對當事人極為有利,且經過實驗,被告人在包着兩袋子的情況下不太可能辨別擊打時是刃或背,與書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實可能有出入,故律師臨時決定帶上用橡膠封刃的斧頭趕到法院,作為呈堂證據。
文中交代,涉事律師先讓其所屬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另一名律師去法官辦公室,打算向法,但快開庭了,到法院時法官已不在辦公室。「為此本人只能選擇當庭作為證據提交,法官在庭審後讓我提交至收轉中心。本人確實有認識到此行為不妥,但時間緊急,為維護當事人利益才會出此下策。」涉事律師稱對自己的行為給同行造成的影響感到萬分抱歉,「這事本人確實是做錯了,請原諒!」
該名律師所屬的主任龔延祿今日亦向內地媒體表示,攜帶斧頭上庭是想當庭演示,以證明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的情況,並幫助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是沒提前和法庭溝通好,確實不妥。」石獅市司法局公律股工作人員表示,司法局已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