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的林淳軒庭外指相信更好的社會是要付代價、靠人民雙手爭取,不是上街叫叫口號就出現。案中保安員邱煒強昨稱前年9月26日晚10時20分後,大批學生和市民衝破防線闖入政總公民廣場佔領旗台,他伸手捉住其中一學生的背囊手挽帶時,遭一名「肥肥哋」、戴眼鏡、約35歲的男子捉住他右手拇指向後拗,他叫痛並鬆手,施襲者施施然行到旗台坐下。辯方大狀郭憬憲陳詞指,林淳軒特徵是戴圓框眼鏡和「肥仔」,邱作供時卻稱對眼鏡形狀無印象。
裁判官裁決時確信邱曾遇襲,他於事發後40分鐘向一名警員投訴,並在現場向該警員指出施襲者,而警員在數小後再向中區重案組探員莫佳宜轉述事情和指出疑人。裁判官認為控方依賴此接力式認人,每棒都不能出錯,惟邱講明是向便衣警指出施襲者,但接邱那一棒的港島衝鋒隊警員黃兆邦其實是軍裝,令證供矛盾;加上黃在庭上複述邱對施襲者的描述時,形容年齡和身高的口供前後不一,裁定林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795/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