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男除夕刑滿出獄 今就拒捕罪提上訴指警使用非法武力 押後裁決
岳男陳以晉岳義士拒捕
「岳男」陳以晉去年9月在炮台山為拯救其他示威者,用自拍棍襲擊追截的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年6月再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囚10個月。將於今年除夕刑滿出獄的「岳男」,就拒捕定罪提出上訴。其代表大狀今指,陳當時被警方用警棍扑頭致嚴重受傷,警方實際上使用了非法武力,並非正當執行職務,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陳受傷成因。法官張慧玲稱需先觀看案發片段,押後裁決,但指會盡快頒下判詞。
陳以晉今早由囚車押往高等法院應訊。熱愛山岳的「岳男」,沒有多帶物品出庭,卻手持自家出版的攝影集「自由山岳」應訊。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於裁決時指,陳當日蓄意頑強反抗,混亂中令自己頭破血流,又指陳當時十指緊扣於胸前不肯就範,且不只一次向途人大叫自己全名,裁定四名作供警員當時是使用合理武力,而被告的蓄意頑強反抗並非自衞或自然反應。
代表陳以晉的大律師關文渭今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陳的傷勢成因,便接納四名作供警員的口供,指他們誠實可靠,是將陳傷勢成因的舉證責任加諸被告,本末倒置。
法官張慧玲一度質疑,辯方於原審時沒有在盤問中向證人提及陳的傷勢是被警員用警棍毆打而成;關則指根據案例,辯方沒有責任解釋傷勢由來。
關又指,事發時電光火石間陳已被拘捕,沒有可能指出當日哪個警員將他毆傷。而他當日捉住警棍的一端,是遭受非法武力的合理辯解。
法官張慧玲問,若警員在電光火石間無意下打中陳的頭部,又該如何看待。關回應稱,由於警員運用公權使用警棍會受限制,若過程中施用過份武力,將是非常嚴重的事。若然證人當日必定知道自己揮棍時打中被告頭部是否出於意外,即使是在混亂間打中,亦應坦白向法庭道出,但本案沒有此方面的證供。
而事實上根據陳的醫療報告,陳的傷勢是5厘米長深線性裂傷,傷勢與由警棍造成脗合。關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詳細分析陳的傷勢因由,只稱陳於混亂中自己造成,實是純屬猜測,定罪並不穩妥。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則指,翻看呈堂片段可見陳在停車場襲警後曾跌倒地上,當時頭部向後跌,原審時辯方亦指,陳在此時已受傷;而且辯方庭上從未提出陳有被警棍襲擊或受到非法武力對待,加上辯方當時並無傳召專家證人指出陳傷勢就是因警棍造成,裁判官當然不能就此作出推斷。
原本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被告陳以晉(20歲)早前承認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馬智聖, 並且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但陳否認抗拒警員17678莫淯麟,今年6月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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