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強調,主席只是根據《基本法》第72條行使其憲法責任,裁定梁頌恆以及游蕙禎兩人宣誓無效,而基於安全及保守原則,批准兩人再次宣誓。翟紹唐指出,根據《基本法》,主席有權裁定宣誓有效與否,若宣誓是否有效也要由法庭決定,「那麼每4年(立法會任期)都會有70宗(全體議員人數)司法覆核」。
翟紹唐又批評政府將立法會主席帶上法庭,會予人行政干預立法機關的印象,但政府沒有就立法會主席被捲入政治漩渦一事作出任何陳詞。
而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補充,立法會主席可以根據《基本法》第79條在特定情況下宣告議員喪失資格,包括議員辭職、死亡或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等,但宣誓無效則不在此列。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