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互聯網訊息服務管理辦法》早於2000年江澤民、朱鎔基時代已立法,由於彼時網絡尚未有今天發達,該法只有寥寥27條,點出具體的網絡違法行為八、九種,主要涉國家安全範疇。201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則內容大增,共七章79條,增添不少網絡新行為,如洩露個人資訊等;同時明確網絡詐騙等罪行的定義和刑罰;又賦予公安必要時斷網等權力,並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
惟該網絡安全法要求外國在華公司必須將服務器設在中國,並接受中國安全人員監督審查,引發美國及西方在華跨國公司集體抗議,質疑中方欲藉此竊取西方科技,事件更成為中美貿易磨擦的導火線之一;北京最終無法強令外企服從。而昨實施的《網絡訊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主要針對網絡內容,故又被中國網民稱為「史上最嚴」的互聯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