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送中一個月|維權大律師:政府袖手虛偽 助公安搜集抗爭情報控告港人
12港人送中張耀良
12名涉及不同反修例運動相關案件的香港人上月底疑潛逃台灣被中國海警截獲,家屬委託律師無法接觸當事人,特區政府袖手,未有積極要求移交各人返港。關注內地司法狀況的大律師張耀良質疑內地將事件政治化,企圖透過扣查該12人,建立情報網絡,港府則謊稱對案件無能為力,未有維護港人法律權益,卻有可能與公安「合作無間」,提供情報,直斥:「即係幫大陸公安告香港人無問題⋯⋯去保護12個香港人就唔得!」
涉事港人家屬委託律師多次到深圳鹽田看守所要求探訪不果,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指案件屬內地司法管轄區範圍,由內地機關依內地法律處理十分恰當,強調別無他法,未有正視各人的法律權益受剝奪。熟悉內地司法狀況的大律師張耀良接受《蘋果》訪問時直斥港府虛偽,批評港府在未有任何人親自確認12人狀況下,已放話指12人已按內地提供名單委託律師、健康良好,質疑官方有溝通,卻沒有為被扣留港人爭取法律權益:「你哋建立咗個(溝通)渠道,最好就係話我哋(港府)想幫幫佢得唔得,好簡單,家人可唔可以帶封信畀佢?嗰12個人可唔可以帶封信畀家人報平安?」
目前12名港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被刑事拘留,按內地規定,當局作出逮捕前最多可扣留嫌疑人37天,張指出,偷越國境罪行涉及《刑法》與《出境入境管理法》,前者涉及走私、槍械等,可判處一至三年監禁;後者涉及偷渡、使用假證件等,嚴重情節最高刑罰都是15天行政拘留及罰款,他認為12人若在中國水域被捕,遭控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較為合理,「入去大陸深圳都要通行證,冇咪行政拘留,用《刑法》好古怪,自己懲罰自己國民話喺自己國境行咗條唔啱嘅(航)線咁啊?」
張亦反駁親北京陣營人士以內地當局盤問12人期間,有可能問到涉及國家安全的新證據,內地或有需要延長扣留的說法,指內地也有不能迫使嫌疑人「自證其罪」的法律原則,即不能直接要求被捕人士承認干犯違法行為或作引導性問題,「你唔可以逼佢認嗰啲嘢,拉佢唔係嗰樣嘢,而家係咪話要長時間逼佢認啲手上唔掌握嘅罪證?」
對於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指12名港人涉及分裂國家,張耀良認為華是「講多咗」,但他質疑內地企圖透過扣查12人,搜集並建立香港反修例運動相關的情報網,質疑港府聲稱對案件無能為力,卻極有可能與內地公安互通情報,否則無法搜查出12人在港行為涉及分裂國家的任何證據,「而家個個人都有部手機,個個人手機都有Facebook、好多社交媒體、好多聯絡嘅人,由舊年到而家少不免約過朋友出去示威遊行,喺佢(哋)小網絡搵晒啲人出嚟,12個人有12個小網絡,交畀香港警察,唔該你查一查」,張一再指摘港府虛偽及不負責任,「即係幫大陸公安告香港人無問題,秘密進行、合作無間,去保護12個香港人就唔得!」
預料中共施以疲勞審訊故技 由官派律師叫12人配合認罪
12人現時無法與外界接觸,又被官方安排律師代表,張預料,中共會對12人施以疲勞審訊故技,官派律師則扮演中間人,「叫佢配合認罪、坦白,因為我哋國家坦白係從寬,抗拒係從嚴,國家係為咗挽救你教育你幫助你⋯⋯咁你諗吓呢班大多數年輕人,人生經驗都唔係好豐富,佢俾人哋嚇咗一個禮拜兩個禮拜,一啲硬一啲軟,你一定崩潰」。
然而,即使涉及分裂國家行為,有關行為在港發生,理應屬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張坦言,12人會否被控其他罪名,視乎內地會否彈性解釋法律或僭建新元素,「第時會唔會話香港做過嘅嘢都觸犯國家法律?因為所謂國家安全法律嚟講係包括所有國家領土,包括埋香港,點保證佢唔會咁解釋?」
至於家屬要求香港警方交出事發當日雷達,證明內地沒有跨境執法,但警方指事發當日早上的航行紀錄顯示沒有中國海警進入香港水域,張質疑警方或有誤導成份,指雷達無法辨認船隻,僅知大小、航速及移動方向,強調事件受社會關注,事涉公眾利益,港府不能以私隱及行動細節為由拒絕披露,並強調有關資訊極為重要,若被捕地點處於香港水域,則今次拘捕及指控都屬非法,「最早階段證明拘捕唔合法,第二樣嘢指控非法越境唔成立,咁結果係乜?結果咪放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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