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青衣,頭先影咗槍擊案現場一批相……你哋要唔要?」昨晨約10時,距開槍案僅數分鐘,本報已接獲多名熱心市民電話,表示攝下傷者坐地現場相片可供借用。而案發現場亦有不少街坊慷慨借出手機,供傳媒轉載相片,女街坊呂小姐亦不例外,跟她借相的還有現場警員,但警員歸還手機時卻說:「唔覺意刪咗啲相。」然後簡單道歉一句便揚長而去,她為此十分氣憤。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成員勞永樂醫生指有關警員犯了兩個錯,首先相片是市民財物,亦是案中證物,警員理應小心處理,這次事件可大可小,他建議有關市民向警監會投訴。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稱,警員刪相若是故意,足以構成毀滅證據或妨礙司法公正,而具拍照功能手機內有CPU(中央處理器)亦算電腦,有人刪去手機內相片亦觸犯不當使用電腦罪,甚至涉及刑事毀壞罪,認為警方要交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