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改控罪 超速64公里變29公里
政府跪低 放生林建岳

蘋果日報 2008/01/12 00:00


【本報訊】百億富豪林建岳涉嫌超速駕駛案出現戲劇性發展,他本被控超速64公里,但一直否認控罪,並聘請重量級大狀和專家抗辯,前日案件審訊期間,控方突改控他超速29公里,由本來一旦罪成可能停牌,變成只扣3分和罰款450元。政府「放生」林建岳,法律界、議員和司機團體嘩然,有指是當局向有錢人「跪低」,如非這樣,則是承認雷射槍存有漏洞,理應為同類個案翻案或覆檢。 記者:陳浩義、陳沛敏、翁煜雄
人稱「岳少」的林建岳原被控於去年4月5日,駕駛其價值200多萬元的599F1紅色法拉利跑車,在北大嶼山路近青衣線限速50公里的路段,以時速114公里行駛。案件本周一在荃灣裁判法院開審,由多名保鑣陪同到庭的林建岳否認控罪,並聘用著名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代表抗辯,又準備請英國專家挑戰警方偵測車速雷射槍的準確性。據知,林建岳為這宗官司單是支付律師費已達150萬元。
內部指引抗讀數誤差
案件審訊期間,辯方大律師質疑警員用雷射槍偵測車速時,未按警方內部指引執行。控方傳召負責測速的高級警員陳德昌(譯音)作供,他表示雷射槍有一定誤差,為公平起見,按警方內部指引,當測到的車速為100公里以下,發出傳票時會減4公里;車速100公里以上則減5公里;當日雷射槍顯示林建岳的車速為119公里,因此告票的時速紀錄為114公里。
警稱根據律政司建議
辯方律師團一名吳姓律師昨接受查詢時證實,案件審訊至前日第四日,陳姓警員作供接近完畢時,控方向法庭申請將傳票的114公里車速,修訂為79公里;因林建岳曾堅稱當時車速不超過80公里,控方修改控罪後他改為認罪。根據現行法例,超速45公里罪成須停牌6個月,但若超速不過30公里,只須被定額罰款450元及扣3分。
對於聆訊期間突然修改控罪,警方發言人昨晚接近凌晨零時才回應,指控罪是經律政司建議及警方接納後修改,案件不影響警方繼續使用雷射槍偵緝超速車輛。律政司發言人昨日下午回應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但一向按案件證據來衡量處理。
對於林建岳的超速里數前後竟出現35公里差距,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強調香港無人可擁有獲減刑的特權,將向警察總部了解事件始末,並要求律政司公開解釋。有交通部警官估計,控辯雙方就案件達成協議,改控較輕罪名換取被告認罪,這種做法在刑事案中常見,但交通違例或超速案件則十分罕見,更承認此案的結果給普羅大眾「有錢大晒」的感覺。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若控方是經認罪談判後更改控罪,即是放棄公義,因超速多少是事實,不容談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若控方是為免雷射槍受挑戰而更改控罪,等如承認雷射槍可能出錯,理應覆檢同類案件,還其他駕駛者公道,否則當局若堅信雷射槍執法沒錯,便應「打到底」,因這關乎法治和公義原則。
執法行動公信力受損
律師謝連忠指出,超速不同傷人案,受害人傷勢嚴重程度等存在灰色地帶,可以談判改控較輕罪名換取被告認罪,但超速讀數屬事實數據,不能因勝訴機會或資源考慮等而隨意更改,否則令人對司法制度有「有錢着數好多」的觀感,也令警方檢控超速的執法行動公信力受損。
案件編號:TWS5276/07
林建岳駕法拉利被控超速流程表
07年4月5日
林建岳於下午駕着紅色法拉利跑車在北大嶼山公路向青衣方向行駛時,被警方雷射槍偵測到超速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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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路障將林建岳的跑車截停,向他發出違例告票,指他車輛超速駕駛高達114公里,超過50公里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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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7日
案件在荃灣裁判法院開始審理,林由多名保鑣陪同到庭應訊,他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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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月10日
案件審訊第四日,控方修改傳票的超速讀數,由114公里改為79公里,林改口認罪,被判罰款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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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代表林建岳抗辯超速駕駛。 資料圖片

林建岳小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