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2009年1月與被告達成協議,同意支付50萬元及利息以解除債務。2010年12月底,原告還清款項,被告亦於翌年1月致函原告確認。惟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仍未向環聯信貸資料庫更新原告信貸狀況。直至去年7月,被告始將原告欠債紀錄刪除,距離被告發信確認清還貸款已4年半,稍後被告信貸評級才由G級提升至C級。
原告自言由於該4年半間信貸評級低落,導致借貸時須付較高利息。他於2011至2015年間,先後向3間財務機構及3名人士借貸近1,735萬元,年息由2.5厘至約30厘不等,較正常的1.9厘為高,令他要支付額外利息292萬元。原告指肇因被告違反責任,故興訟追討。
香港信貸及收賬管理協會主席陳昌業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財務機構普遍會盡快向信貸資料庫更新資料,而客戶亦有責任為自己信貸資料向財務機構查詢跟進,長期未更新或涉其他原因。至於個人信貸評級則據過往還款及法庭紀錄等資料計算所得。
集友銀行回應指,一向重視客戶信貸資料準確性,並嚴格遵守相關監管守則和規定,但拒評本案。
案件編號:HCA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