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對小業主不公平的法例,源於英國的法例,也由於戰後樓價長年飛升,公屋供應又不足,若自由加租,很多人就失去居所要住在街上,做成社會問題,所以殖民地政府的政策,只保護大業主卻是犧牲小業主的利益,物業只可以用來炒,不可以用來收租作投資。
由業主組成的業主會,公開呼籲會員及市民不要買樓,除非政府修改法例,時間上這呼籲是高明的,但只會影響買樓收租投資的人,對自住者,收樓是否困難不是考慮因素。筆者無意在這篇文章討論租客與業主誰更應保護的問題。將心比己,筆者也很怕租樓予人,收租與收回皆十分困難,所以在現有法例框架之下,是不會考慮多置第二個物業作收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