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破惘:這一仗打了10年 - 余大千
最近有大型超市被指向供應商施壓,要求他們停止供貨給低價賣貨的商舖,事件令人關注在立法過程中的《競爭法》,是否能夠針對這類反競爭的行為。查實外國有大量超市壓迫供應商的案例可供參考,但要成功檢控絕非容易,以下描述的官司,便一打就是10年。
對於超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威脅供應商停止向小商戶供貨的個案,較經典的是1994年澳洲墨爾本的Safeway案件。在當地有130家超市的Safeway,當時為Woolworths的附屬公司,而Woolworths則為牛奶國際所持有,亦即現時香港惠康超市的控股公司。
案情是這樣的,在1994至95年間,Safeway是澳洲維多利亞省(墨爾本為首府)3家麪包供應商的最大買家,而這3家供應商會供貨予一些會減價出售麪包的獨立店舖。Safeway若發現附近的獨立店舖減價出售這些麪包時,便會停售這些麪包,並把有關產品下架,及拒絕再向這3家供應商取貨。可是,當這些獨立店舖停止減價後,Safeway便會恢復向供應商採購麪包。
澳洲競爭法的監管機構在收到投訴及調查後,於1996年向Safeway提出訴訟,指該公司企圖誘使這3家麪包供應商採取行動,令獨立店舖停止減價,而有關行為,可能濫用了Safeway的市場力量。
Safeway激烈抗辯,並在首場訴訟勝訴,但其後監管部門上訴得直,來來回回,整樁案件要到2003年才審結,Safeway結果被重罰890萬澳元。
上訴庭認為,Safeway在當地的麪包批發市場有強大市場力量,可以拿到一些在充份競爭市場中爭取不到的條款,例如Safeway永遠能以最佳價錢採購。這股影響力,也建基於Safeway是麪包供應商的最大買家,而這些供應商又有過剩產能,意味Safeway若大量減少採購,供應商並無其他大買家可以「投靠」。
當然,這力量的最佳體現,是成功令獨立商舖停止供應廉價麪包。法院的判決認為,Safeway若非覺得有能力令供應商屈服,也不會出招,因為這樣做只會減少生意額,對自己有害無利。
這一仗,前前後後一共打了10年。如果說這是《競爭法》的一次勝利,也只能說是慘勝。事實上,這案例說明了,要檢控大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並不容易,因為大企業打官司的資源充裕,而要舉證大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亦困難重重,既要證明有關行動會損害供應商,還要不利消費者,及導致競爭減少。
即使濫用市場力量的舉證成立,也不容易訂定有效的補救措施,監管機構或許可以頒佈指引,禁止這種反競爭行為,但市場支配者很容易又想到另一種方式。
其實,這類投訴的個案本來就不多,因為小商戶很多時未必敢挺身而出,始終仍要與大超市做生意,擔心會被對方報復,故此情願息事寧人,啞忍了事。
Safeway的例子告訴我們,要檢控大企業的反競爭行為,難度很大,往往要上訴再上訴才能了斷,而且大企業一旦坐大,擁有支配市場的地位,便能從多角度利用這優勢,防不勝防。
本港現時商討中的《競爭法》,放棄了監管寡頭壟斷的情況,亦不會像外國及內地般,審查可能構成壟斷的併購交易,結果是任由企業坐大,待其出現反競爭行為才插手。雖然對商界的干預較小,但放棄防微杜漸的結果,卻是執法難度的上升,執法資源大增,面對的對手更強大。
小商戶冀望新法會帶來較公平的競爭環境,要小心失望越大。
余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