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趙駿賢(22歲)被裁定藏有伸縮棍、胡椒噴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狀物體及一個無線電對講機。裁判官崔美霞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等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報稱遇襲的警長A審訊時供稱,未有注意被告施襲時手持甚麼物品,亦沒看到他噴出胡椒噴霧;另一證人警員觀察到被告轉身揚手,肩膊附近有噴霧飄出;第三名警員證人亦看見空中有噴霧,但不確定被告手持何物。裁判官相信三人已盡力道出所見所聞,惟憑三人觀察,未能證實被告用胡椒噴霧襲警。
被告辯稱當日沒到過日善街,只是在伊館前的公園等候女友。當時他喝止警方毆打沒反抗的黑衣人,隨即被兩個警員從後按低,用棍打他的手和頭。警員指他被捕後招供:「啲嘢同條皮帶係人哋畀我嘅。」被告否認,指物品是警員插贓嫁禍。裁判官昨認為被告是自願招供,指他描述的被打過程不脗合傷勢。
案件編號:ESCC2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