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於上周三裁決中,指有關《房屋條例》第27A條所指明的違法行為屬於絕對法律責任下的罪行,控方只需要證明到被告有犯罪即可,而毋須證明被告當時有相應的犯罪心態,法官判該財務公司罪名成立,並判罰款4萬元。至於涉案居屋業主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
該署表示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受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或轉讓等,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罪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該署提醒所有受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內的規定。由2013年至今,該署向干犯相關罪行的居屋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27張傳票,當中21張成功定罪,判罰款5,000元至4萬元不等。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