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指斥被告為一己私慾罔顧法紀,其中一項控罪更在二人分手後才發生,令情節變得更嚴重。判被告入教導所,可令他學懂一技之長,培養守法意識。被告父母對判刑感不滿,表明會上訴,透露原準備一筆錢讓兒子往澳洲讀書,離開傷心地。另外,昨日有四名女同學到庭支持被告。
現年18歲被告,於06年9月正念中四,跟同校14歲學妹拍拖。同年11月至去年9月間,曾在雙方家中發生性行為,又到維園傷殘人士廁所內做愛。去年10月,二人分手,被告曾潛入學妹家偷看她的日記而被捕。數日後,二人上學時在巴士上巧遇,被告再帶她到賽西湖公園的傷殘人士廁所做愛。
案件編號:HCCC7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