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以後,受害人的住所或手提電話均收到滋擾來電,對方從不出聲,來電顯示對方每次均使用不同的號碼,受害人於去年12月報警。她為了確認滋擾電話是被告撥出,於今年1月下旬重新與被告做回普通朋友,從此不再有電話滋擾她,她亦向警方撤回投訴。
不過,當受害人今年4月再次斷絕跟被告聯絡後,滋擾電話隨即而來,警方調查發現自4月15日至5月6日,受害人共收到340個滋擾電話,其中來電最頻密的兩日是5月5日及27日,受害人分別收到63個和33個滋擾電話。
被告求情稱入職六年,他一時愚昧才犯案,又指當時因工作關係,經常不接聽受害人電話,兩人因誤會才分手,他為了跟受害人繼續聯絡才犯案,並非存心整蠱她。
案件編號:KCCC55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