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情,被告僅在上址住了兩星期,當日凌晨看電視時,西施犬不停吠叫,被告不勝其擾,對牠拳打腳踢,再把重傷的西施犬放進膠袋,李返家碰見被告手持膠袋出門,入屋後找不到愛犬,又發現浴室有大灘血迹,被告空手返家後叫李「保持鎮靜」,李心感不妙報警,警察到場後,在後樓梯發現該頭奄奄一息的小狗,同日小狗傷重死亡。
本港現行有關虐畜的法例自五十年代沿用至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規定,虐畜最高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在本月初一次反對虐畜大遊行上,就有市民要求加重刑罰,漁農自然護理署當時承諾會研究修訂法例,但表示執法有困難,動物福利組織則回應早在七年前已要求政府修例,但政府一直未有交出時間表。
資料顯示,過去三年,經法庭成功入罪的虐畜案約二十宗,大多罰款了事,判囚的只有兩宗,即去年及前年,分別有一隻小貓被三度用晾衫竹挑起再摔落地致死,及一宗唐狗被人從大廈掉落街的案件,兩名被告被判囚七日及一個月。
案件編號:KTCC5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