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人蔡素玉,被告人為東莞環亞鋼鐵結構有限公司。入稟狀指,被告人為北角蜆殼街秀明中心一物業的業主,雙方於去年十二月九日簽訂臨時租約,定明正式租約須於同月十六日前簽署,簽約當天至今年一月十五日,為免租期,蔡素玉須付中央冷氣費及管理費,如她不同意有關條款,業主可退回定金,並取消臨時租約。
助理代出庭被拒
入稟狀續指,蔡素玉早於簽正式合約前三天,透過地產代理,轉告業主表示不同意要她在免租期內支付冷氣費及管理費,及至原訂簽約當天,亦透過地產代理再次聯絡業主,指不同意有關條款,要求退回一萬三千五百元定金,及取消臨時租約,惟兩天後,業主反指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故拒絕退定,她遂入稟要求業主悉數退回定金。
蔡素玉昨晨抵小額錢債審裁處應訊,案件延至下午兩時半續審,但蔡素玉以開會理由,僅派一名議員助理到庭,法庭職員及後表示,蔡素玉作為本案申索人,必須親自到庭提出申索,及後蔡在多番催促下,約在四時抵法庭。
其間姓蔣的男業主指出,蔡素玉在約定簽約日之後仍無簽署正式租約,他按一般做法「殺定」,用以補償舖位空置損失,蔡事前從無與他接觸,只是利用公帑,透過議員助理,與他洽談租約問題的私人事務,根本完全沒有誠意,亦不尊重自己議員的身份,他才決定堅持不肯退定。
案件編號:SCTC91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