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屋邨食水含鉛超標的鉛水聆訊進入第15日,由負責清河邨一期、彩福邨、紅磡邨二期的房署總建築師樂素芬作供。樂素芬在書面供詞中表示,承建商需就食水含鉛負上最大責任,因承建商和水喉分判商無保留焊料記錄,故她不能確認為何含鉛焊料會用於相關屋邨。
委員會代表律師許偉強盤問時引述承建商有利建築的書面供詞,指負責水務工程的「明合」在每一個地盤都有一塊樣辦板,展示獲房署審批的水喉部件及配件、焊線和松香膏等,放在房署駐地盤的辦公室以便房署人員知悉,質疑若房署職員不檢查焊料,是與儲樣辦的目的相違背。
樂素芬回應時稱,房署無要求承建商提交焊料樣本,重申事發前對焊料含鉛認知不足,否則會按樣辦板逐一檢視。她稱即使不檢測,承建商亦不可亂用物料,房署一直相信承建商會把關,但承認如當時知道有潛在風險,房署做得更足會較好。
聆訊又提到較複雜的工程會有指定分判商,但較簡單如水喉工程則可由承建商自選分判商。許偉強問樂素芬,房署就指定分判商有一套既定的分判商合約要求,但自選分判商的話,房署是否不會要求查看分判商合約。
樂素芬稱自2006年發生分判商德信欠薪事件,房署在工程合約中加入條文,賦予房署權力要求承建商提交分判商合約原文,但她並無明言房署曾否就其負責的數條屋邨作出相關要求,只強調承建商負責整個合約的質素,房署無需再要求取閱下一層的分判商合約,「佢哋點樣分判,我地唔需要深究。」
庭上亦披露,清河邨水喉工程三判商本為「森記」,但因進度欠佳,2008年6月改由永興接手,但樂素芬稱不記得當時曾否出現趕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