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前年10月1日晚上案發時正值休假,至同月3日才上班。主控官問他能否照樣監察系統,他謂「我冇返工梗係唔能夠啦」,但強調沒有同袍向他報告系統有異,他復工時系統亦正常運作。同年11月15日,一名督察陪同兩名海事專家向他索取事發時的航海資料,他遂從系統中讀取數據及製作雷達圖。
在辯方盤問下,邱承認系統顯示海泰號僅長10米闊1米,與實情大有出入,但未能解釋原因。至於顯示海泰號事發前航速為23.5海里,邱亦不肯定是否準確。而專家只提取直至8時20分17秒的資料,亦即撞船一刻,沒有要求隨後的資料。
兩名被告為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56歲)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55歲)。
案件編號:HCCC4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