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員六度塗鴉促林鄭下台判監三星期

蘋果日報 2020/09/17 16:32

塗鴉刑事毁壞林鄭下台

送貨員不滿逃犯條例修訂及政府施政,去年5月至今年3月間在香港及新界六處地方的外牆、屏障及電箱,噴上「林鄭下台,赤娥禍港」及「平反六四」等字眼,最終在今年4月被捕。他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六項刑事毀壞罪,主任裁判官錢禮指控罪嚴重,不能以對政府不滿作為犯案藉口,判囚三星期。
辯方大狀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內容正面,並獲家人支持。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年邁母親,若然判以禁閉式刑罰,將對其生計造成困境。大狀又指,涉案物品未有造成永久性破壞,並不嚴重,被告還柙14天,已得到教訓。
主任裁判官錢禮考慮後,其中三罪以監禁三星期為量刑起點,另三罪則以監禁兩星期為起點,在計算認罪扣減及將其中一星期刑期分期執行後,判被告入獄三星期。
被告李仲賢(53歲)承認於去年5月19日在西邊街行人天橋路政署隔音屏障噴上三組「平反六四」字句;同日在添馬公園觀景台康文署牆壁上以紅色漆油噴上「林鄭下台」字眼。到5月24日至6月1日期間,被告於大埔山塘路近南運路屬機電署的配電箱噴上兩組「林鄭下台」字句。他又於6月7日在馬鞍山科技大道東白石角海濱長廊、水務署及康文署的金屬圍欄及磚牆噴上紅色「林鄭下台」;同日在馬鞍山橋下路路政署一條燈柱以紅色寫上「林鄭下台,赤娥禍港」八字。
至今年3月30日,他再於添華道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的康文署外牆潑黑墨及留下玻璃碎。警方根據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於4月2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因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並且認為政府施政表現差劣,遂塗鴉寫字以表達憤怒及不滿。
控方曾要求被告賠償25,557 元,惟裁判官認為可留待民事法庭處理,未有頒下相關命令。
【案件編號:ESCC18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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