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控堵路 官指警員作供「一路褪」兼多番改口 裁定無罪兼獲訟費

蘋果日報 2021/06/23 15:57

堵路無罪

16歲少年去年深宵在吐露港公路附近被拘控阻街,控方早前指少年曾招認搬過鐵欄,辯方則指警方當時並非以阻街罪名警誡,更聲言「好小事啫」以利誘少年招供,反對有關招認呈堂。裁判官黃國輝今指,涉事警員對辯方指控大多稱「冇印象」或「唔肯定」,就連拘捕後負責看守被告的警員也稱沒留意同袍對被告說過甚麼,作供「一路褪」兼多番改口,認為警員說法實屬「冇乜理由」,拒絕接納被告招認口供呈堂。在缺少招認證供下,控方再無直接證據證明少年參與堵路,黃官遂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少年無罪,當庭釋放,兼得訟費。
案件源於一名的士司機去年2月24日凌晨報警,指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拉鐵欄堵路。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單車徑截停當時16歲、正騎着單車經過的葉姓被告(現年17歲)。被告當時身穿白色上衣,被搜出腰間及褲袋內有士巴拿及六角匙,聲稱是用作修理單車。警方最後控告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除利誘招供外,辯方亦指警員禁止少年致電父親或接聽響起的手提電話。被告出庭作供,否認在單車徑現場簽署警員筆記作實,揚言:「上咗手銬,點簽名啫?」

官:作供警員對辯方指控均稱「冇印象」或「唔肯定」而非直接否認

裁判官黃國輝今就招認口供能否呈堂的爭議作出裁決,指大部份作供警員對辯方指控均稱「冇印象」或「唔肯定」,而非直截了當否定。拘捕被告時,現場有多名警員,其中警署警長鄺寶如(譯音)似擔任隊長角色,卻供稱「冇乜留意」同袍與被告的溝通,「漠不關心咁樣」。
而負責拘捕及看守被告的警員徐綺超亦稱「冇留意」其他警員向被告說過甚麼說話。黃官認為,若徐是負責看守被告,理應更留意被告與他人的談話內容,但徐作供時「一路褪,改到又話『唔記得』、又話『冇印象』」,黃官認為實屬「冇乜理由」。
此外,徐確認現場並無搜出或撿取被告的電話,但電話其後成為證物,黃官形容如何取得手機實在不得而知。基於警員之間的證供有疑點,黃官稱疑點利益須給予辯方,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招認口供是自願錄取,裁定不可呈堂。

控方指少年深宵外出喝酒自招嫌疑 官稱最多只屬「道德上唔啱」

辯方作出中段陳詞,指被告身上搜出的士巴拿及六角匙與本案堵路控罪無關,案發時被告的衣服顏色亦與的士司機證供不同,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控方回應時承認,的士司機說不出堵路人士的身份,而控方依賴的僅是招認口供。
黃官最終裁決指,「冇咗」任何招認口供之後,控方證物只剩士巴拿及六角匙,不符控方所指被告作出堵路行為的指控,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辯方申請訟費,惟控方反對,指當時16歲的被告於接近凌晨3時外出飲酒及聽音樂,更被搜出身藏士巴拿及六角匙,可謂自招嫌疑,難以否定警方的拘捕行為。
不過,黃官質疑,少年深宵外出喝酒,「道德上唔啱,但係咪可以帶出佢自招嫌疑呢」。黃官指出,被告在深夜管有士巴拿及六角匙,「某程度上係可疑」,但因兩件工具並非本案檢控基礎,認為本案不屬自招嫌疑,決定向辯方批出訟費。庭上透露,訟費初步估算超過3萬元。
【案件編號:FLCC15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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