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灣一舊樓業主立案法團成員謝先生說:「法團成員兩年改組一次,每次逐個收58蚊;今年初開始,第三者保險改資料都要收錢,即係年年畀,好唔合理。」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本報,指費用根據《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釐定及徵收,自1993年條例生效以來已有收費安排。
法團成員改組需逐人收費,乃因每位成員須獨立呈交聲明;更改法團名稱或地址等,如一次過更改只收58元。第三者保險則由於今年初始立例,所以同期開始徵費。
檔案編號:07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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