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名Uber司機罪成判罰款 官:優秀政策須考慮科技突破

蘋果日報 2018/07/17 17:30

uber司機非法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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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初至6月期間針對Uber出租車服務,先後共28名Uber司機被控非法載客取酬。裁判官今作出裁決,被告明顯是為了收酬而載客,亦知提供服務的目的,故裁定罪成,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裁判官指,除非Uber取得牌照繼續營運,否則難以生存,指立會早於2015年已留意到個人化及點對點載客服務出現問題,籲港府盡快採取補救措施。。
裁判官杜浩成頒下130頁英語判詞,杜官於判詞中甫開首提到,現今社會愈來愈多人使用手機上網,帶來革命性的影響,Uber近10年更是急速冒起。杜官提到加拿大兩個有關規管Uber營運的民事案件案例,惟本港今次乃刑事案件,舉證標準較民事案件高,而兩案均說明除非Uber取得牌照繼續營運,否則難以生存。
杜官又以本港昔日交通工具人力車作為例子,稱現時香港仍存有人力車,但因人力車未有發牌,故人力車不能合法於公路上行走。

優秀公共政策須考慮重大科技突破

杜官認為控方證據顯示,涉案被告與乘客均互不認識,明顯被告收酬載客,沒有其他原因,而被告亦明知載客可收錢,故裁定28人罪成。其中有3名被告因有停牌記錄,罰款4,000至4,500元,另外25名被告全部罰款3,800元,須於兩日內繳交罰款。
雖然被告罪成,惟杜官亦於判詞結尾特別指出,優秀的公共政策必須考慮重大的科技突破,並引用庭上證供,指立會早於2015年已留意到個人化及點對點載客服務出現問題。杜官更借用著名英國法官Lord Denning的一句「will soon remedy the position(盡快為狀況作出補救)」,籲港府盡快採取補救措施。
杜官今在裁決中亦提到《道路交通條例》有違基本法,但沒進一步指有關法例違憲,反而指法庭有法律責任及司法管轄權採取補救性詮釋有關法例。

道路交通條例違基本法

他指出,除了指定的四類車輛外,《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禁止所有汽車作出租之用,適用於所有受僱駕駛者及經營出租私家車的人士。杜官認為有關條例「涵蓋過廣」,侵犯《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保證的基本權利,有違《基本法》第11條。
但杜官亦指,法庭沒司法管轄權去驗證因涵蓋範圍過廣而侵犯權利的條文和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以令兩者變得有理據,但法庭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及司法管轄權對有關法例作出補救性詮釋。杜官決定,根據狹義解釋該條文,即控方須證明被告提供服務的唯一原因是為了取酬,乘客亦是付款接受該接載服務,而控方亦證明了這點。
本案是警方去年採取放蛇行動,先後22次派出警員到多區放蛇打擊Uber司機,連同3名市民的投訴,事後拘捕多個Uber司機,涉及28名被告被起訴,由四月初開始在九龍城法院分批處理,控辯雙方均沒傳召證人作供,只讀出部份證人的供詞。有兩名放蛇警搭車期間曾遭交通警截停,其中一人被指沒佩戴安全帶,他辯稱是汽車被截停後才解開安全帶,終獲放行;另一人所乘搭的司機則被交通警警告行車時不要使用手提電話。兩警均給該次車程5分即滿分的評分。
據控方在庭上透露,案中大部分乘客均完成車程到達目的地,但有數名乘客在車輛到達目的地前警方已採取行動,亦有市民在中途遇上交通意外,未有完成車程,但所有乘客均被收取車資,並以信用卡轉帳。
案件編號:KCCC3412-3432、3496、3629、3969、3971、3974/17、502-503/18
記者蘇曉欣 羅日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