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傳媒報道,因憲報公告與交通標誌顯示的限速不同,警方半年前開始暫停55段道路的超速執法行動,以免引起法律爭議;政府發言人昨晚發表聲明,指運輸署署長不時刊登憲報公告,更改某些道路的速度限制,一般是基於運作和技術上需要,部份是為配合緊急道路工程。如路段沒有豎立任何交通標誌,其最高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如路段最高限速非50公里,運輸署署長須安排豎立交通標誌,以向司機提供充份指引,駕駛人士應遵守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
政府表示,運輸署署長只曾於1984年以法律公告形式刊登憲報,將速度限制由英制單位轉換至十進制。發言人強調,憲報公告與法律公告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