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女子涉藏噴漆圖損財產 官指控方應說明損壞目標
雷射筆抗暴之戰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蒙面法
市民去年10月發起「神獸罷鷲」行動,抗議政府強推蒙面法。有示威者疑在牛頭角港鐵站外架設及推進路障,警方當場拘捕五名男女,另指控一名地政總署丈量員藏有雷射筆。案件今日再訊時,五男女被加控違反蒙面法。有被告被控管有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裁判官指控方應描述更多細節,指明意圖損壞甚麼物品,物主是誰人等等。控方認為被告連企圖犯案的階段也未到就已被捕,要控方列出詳情並不公道,裁判官聽罷要求控方再索法律意見。
案中首五名被告,即學生陳松琛(20歲)、女子林恩鈴(25歲)、賴姓女學生(17歲)、女學生吳欣庭(21歲)及何俏朗(20歲),共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涉於去年10月13日在港鐵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今加控五人各一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或布蒙面。
次被告林恩鈴另面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詳情指她管有或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向控方詢問,控罪指被告使用噴漆摧毀「另一人的財產」,「係咪應該要交待返損壞啲咩、財產屬於邊個?控方係咪需要喺度再著墨吓?最低程度都寫返『不知名人士』?」
控方引用英國案例,認為被告在非法集結場合被捕,雖然未達到刑事毀壞或企圖刑毀的階段,但可以推論被告擁有噴漆的意圖,當被告未干犯控罪就已被捕,控方不需要列明物品是甚麼或屬於誰。
辯方回應稱,控罪詳情欠缺仔細的講法,使辯方無法準備如何辯護。控方則說被告沒有招認、亦未到企圖損毀的階段,要求控方列出詳情亦對控方不公道。
徐官此時問:「咁係咪要法庭做推論,佢當時想破壞啲咩?」控方只謂:「相信之後有證供,會更加清晰。」徐官要求控方在押後其間就此再索取法律意見。案件辯方要求押後至9月7日,各人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中陳姓及賴姓被告另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陳被指同日同地管有三支士巴拿及三包膠索帶,賴則管有一支螺絲批。林姓女被告另被控管有適合用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她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及一袋膠索帶。
同案第六被告地政總署丈量員雷启添(33歲),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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