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梁永鏗稱,有乘客乘搭交通工具時受傷,若事件是與交通工具設施欠妥,或其職員疏忽有關,事主可循民事途徑追討。
他指出,在當時可行情況下,事主應盡量搜集證據,包括要求其他在場目擊事件乘客留下聯絡方法,因他們可以擔任目擊證人,證明當時發生事故情況,如是否車速太快、是否車輛突然停下才令乘客受傷;如有人作證,對事主索償大有幫助。
除人證外,事主可嘗試搜集其他現場證據,若事主是滑倒受傷,可自行或要求其他乘客代為拍攝當時現場環境,如地面是否因有水迹或油迹,導致滑倒受傷,並不宜自行前往醫院求診,應報警處理,讓警方進行調查;若事後警方調查結果顯示,事件中交通工具本身或其司機有失誤,這對事主爭取權益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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