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大狀昨求情時,稱首被告葉劍華因一時愚蠢、幼稚及失常,才會收錢參與施襲,因被利用而令自己身陷囹圄。至於次被告黃志華,辯方稱他為錢犯案,是不爭的事實。
兩被告有多個案底,但性質相對輕微,葉曾干犯車內盜竊及刑毀等留下11個案底,黃則有非法賭博及阻撓海關執法的案底。辯方指二人過往案底不涉暴力,懇求法庭不要考慮賢仔被斬及主控官被淋漒水兩案,希望以12至14年為量刑考慮。
辯方亦呈上由被告家人、荔枝角收押所牧師,及粉嶺潮橋盂蘭勝會有限公司代表的求情信,強調被告還柙期間信奉基督,過往樂善好施兼獲家人支持,葉的胞姊更透露家人對葉犯案感自責。惟法官判刑直指被告無任何求情理據,直斥葉年屆39歲,絕非「後生仔」,事件是自己一手造成,案情嚴重,挑戰法紀,決定以更高的19年作量刑起點。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