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警遭私了把風兩男罪成囚三月 官斥案中警使用不合比例武力
李俊賢私了便衣警元旦遊行警暴
網民今年元旦日發起遊行,遭警方腰斬,晚上示威者轉戰旺角堵路示威,其間有便衣警遇襲,警方事後拘捕4名青年並控以襲警罪。案件今裁決,裁判官林子勤裁定兩名負責把風的被告罪名成立,並指斥兩人令其他犯案人士全身而退,判囚三個月。案中另外兩名被告則脫罪,林官更指其中一人僅路經現場,而且被捕後即使表現合作甚至雙膝跪地,仍遭警方施以不合乎比例的武力,身體嚴重受傷,左面頰比右面頰足足大了一倍,左眼更不能睜開。
被告依次為學生李俊賢(19歲)、侍應李炳希(22歲)、經理利子恒(25歲)及地盤工鍾兆濠(20歲)。四人被控於今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與一名蘇姓男子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何思駿。
裁判官林子勤今裁決指,案中便衣探員當晚在旺角尾隨一群黑衣人,並打算趁黑衣人進入後巷時拍照通知上司,卻遭發現,隨即拔足逃跑,並一度亮出警棍,其後遭人拳打腳踢。
林官續指,當時社會氣氛容易產生肢體衝突,便衣探員亦在正當執行職務;他當時沒有解釋其行為,實屬合理決定,無可詬病。
林官認為,遇襲便衣警已努力說出事發經過。然而,便衣警事後一度暈倒,記憶出現「斷片」情況,在關鍵記憶更出現錯漏。例如便衣警稱現場出現堵路,但影片沒有堵路情況。便衣警又稱首被告戴著黑口罩,但從影片可見,首被告被制服時沒有戴口罩。
便衣警員起初又稱捉著首被告膝蓋,但影片顯示他捉著首被告褲袋,及後便衣警才改口。林官認為上述種種均嚴重影響便衣警證供的可靠性。
林官續稱,從影片可見,首被告被制服後表現合作,但仍遭警員武力對待。當時首被告已雙膝跪地,然後俯臥地上,但仍被警員以警棍壓著頸部,更有警員將毫無反抗的首被告頭部向後拉扯再撞向路面。首被告事後身體受嚴重傷害,雙手、左眼窩、臀部及大腿均有瘀傷,結膜下出血,左面頰比右面頰大一倍,左眼不能睜開。林官認為,警方當時對首被告使用的武力不符比例。
此外,有份制服首被告的警員聲稱首被告曾掙扎,四肢搖動,又稱看不到有警員扯起首被告的頭撞向路面,林官認為警員的證供與影片不符。
首被告自辯時解釋,當時剛巧路過,以為便衣警是賊人,才上前按著便衣警,否認曾施襲。林官認為,首被告已解釋將便衣警按住的原因,不構成共同犯罪,裁定首被告罪脫。
此外,控方要求林官根據不同閉路電視影片,裁定片中灰白衫男子便是第四被告。但其中一段片段實際上是在沙田拍攝。而且,雖然四名證人在案發後兩個月的認人手續中,認出第四被告,但證人原本不認識第四被告,且事發時他們對第四被告的觀察時間不多,僅屬驚鴻一瞥,只得一人形容第四被告的身體特徵是「粗眉」,認為如此的辨認質素,未能證明影片中穿灰白衫者便是第四被告,裁定第四被告罪脫。
另外,控方指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在案中扮演「把風者」角色,次被告警誡下說:「我嗰日約咗幾個朋友出旺角,之後見到有個叫『大隻』嘅男人打緊人,我咪跑過去睇吓有冇嘢幫手。」第三被告則曾說:「我朋友走過去打嗰個人,我冇份打,我只係企喺旁邊,之後我睇下有冇警察,之後有警察,我就叫佢哋走。」林官認為,兩人雖沒有施襲,但兩人的所作所為令施襲者全身而退,屬共同犯罪,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首被告的代表大狀稱,首被告在事件中嚴重受傷,且曾遭還柙三個月,要求律政司賠償訟費。控方反對,指首被告自招嫌疑,脫罪僅屬幸運,在「唔知發生乜事」的情況下「就幫手㩒人」。林官亦認同首被告按人的動作屬自招嫌疑,否決訟費申請。
辯方為罪成的次被告及第三被告求情,直言明瞭兩人判監是無可避免,但指兩人並非事件始作俑者,只是一時衝動才犯案,參與程度低,且重犯機會不高;又指案件並非早有預謀,案中沒有使用武器,且兩被告因不諳法律,不知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辯方又指,兩人曾因本案諸還柙50天。
次被告為快餐店見習經理,與父母及胞妹同住,從事清潔工及侍應的父母因疫情影響,收入不穩,次被告是家中唯一收入穩定的人,希望能供胞妹讀書。次被告親撰求情信,直言因一己無知而導致嚴重後果。
第三被告則已婚,是家庭經濟支柱。妻子早前生下第二胎,惟因第三被告要守宵禁令,未能陪伴妻子生產,令他感到非常後悔,承諾不會再犯。
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稱,判監是唯一適當刑罰。本案事主與同類案件相比,傷勢嚴重,起初送入急症室時僅發現身體觸痛,其後再往浸會醫院檢驗,證實頭顱內出血,且兩名被告夥同他人犯案,案情嚴重。
林官考慮到兩人對法律無知,「以為自己冇落手就冇犯法」,且事出突然,兩人沒有出手,只因一時衝動才犯案,判兩人入獄三個月。林官又指,以次被告的年紀,曾考慮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若入住勞教中心,次被告便無法扣減早前扣柙的日子,認為這對他不公平,故決定不索取有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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